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平台管理细则(试行)2023年11月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平台管理细则(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平台(以下简称“核证平台”)在申请、接入、计量、现场核验、专家核证、自愿认购和交易、证书使用等环节。规范核证平台用户使用核证平台,提高核证平台认证效率。根据《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体系通则》等系列标准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核证,是指非电可再生能源项目由本核证平台认证的设备进行数据采集并上传至云端数据库保存,并根据核证过后的运行数据进行计算所得的有依据、有记录的能源产生量。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零碳能源证书核证、自愿认购,本平台、平台注册会员及其他参与核证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核证平台由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以下简称“生物质能产业分会”)监督运行,由北京松杉低碳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代建设运行。最终解释权归分会所有。第五条核证平台监管系统由分会建立,向监督主体提供监督通道,对证书的核证、发放、交易、注销应实现信息全面记录、在线监测和实时监管。第六条协会、研究院对平台内各项目数据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核证主体单位同意,不可将项目产生的数据公布于第三方。第三章用户注册管理第七条核证平台注册的用户分为核证用户和证书买入用户两类。第八条核证用户为法人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审核。(一)企业名称(二)所在地址(三)信用代码(四)法人(五)法人身份证号(六)开户行(七)联系人(八)联系人电话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平台管理细则(试行)2(九)营业执照(十)注册手机(十一)注册邮箱(十二)登陆密码(十三)确认密码第九条核证用户必须为非电可再生能源项目,且所核证能源未参与其他绿色价值认证体系。第十条证书买入用户分为法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已注册为核证用户的企业无需再次注册证书买入用户即可享受证书买入服务。法人企业用户注册所需信息如下:(一)企业名称(二)所在地址(三)信用代码(四)法人(五)法人身份证号(六)开户行(七)联系人(八)联系人电话(九)营业执照(十)注册手机(十一)注册邮箱(十二)登陆密码(十三)确认密码个人用户注册所需信息如下:(一)姓名(二)身份证号(三)手机号(四)邮箱第四章数据在线回传设备第十一条申请在线数据监测仪表设备安装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核证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的项目;(二)所认证的能源未参与其他绿色价值认证;(三)具备安装数据在线回传设备条件;(四)项目现场具备关键数据指标在线监测设备。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平台管理细则(试行)3第十二条申请安装在线数据监测仪表设备需填写《设备安装申请单》和《现场设备情况采集表》,并签署《零碳能源设备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申请安装在线数据监测仪表设备后,研究院(零碳平台管理方)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第十四条研究院委派专人前往项目现场安装在线数据监测仪表设备。设备申请方有义务提前安排好相关负责人配合设备现场安装。第十五条设备所有权归核证平台所属,若项目单位在对设备进行断电、断网等操作时应提前通知平台管理工作人员。第十六条未经许可不可私自拆卸数据在线回传设备。第十七条若人为损坏在线回传设备需根据设备接入合同进行赔偿。第五章申请核证第十八条申请核证的主体必须为已安装数据在线回传设备,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的项目。第十九条申请核证可在零碳平台内提出申请,并在零碳平台内查看申请结果。第二十条申请核证需选择核证周期,已经核证过的零碳能源周期不可重复申请。第二十一条核证的最小时间周期为3个月,从起始日零点零分至结束日的二十三点五十九分。核证的最长时间周期为十二个月。核证数据的有效性为二十四个月。第二十二条核证平台会在核证申请提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核证申请进行答复,并发送核证合同至核证主体单位。第六章数据填写第二十三条提出申请后,核证主体需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在核证周期内的因核证计算但未被核证平台在线监测的其他可被证实的数据。第二十四条填写的数据需要提供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