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VIP专享

1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着力破解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面临的短板制约,提升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国家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全面建立,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发布实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碳排放相关计量、检测、监测、分析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到2030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国家、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和规则更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21.全面落实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对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开展统计核算,建立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数据年报、快报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和质量。(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2.按照国际履约要求,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完善数据收集机制,推动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要求接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参与)3.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4.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地市级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5.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3核算。(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纳入行业碳排放核算工作。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支撑。(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三)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7.组织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统计核算、计量、监测、核查等配套规则。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特点,细化制定重要工序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8.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研究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9.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鼓励电力、水泥等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出台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开展与核算数据对比分析,提高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4性。加强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评价,明确数据采集处理方式、数据记录格式等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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