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1-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等规定,为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实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第三条光伏发电开发遵循“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风电开发遵循“生态环境友好、有序审慎开发”的原则。-2-第四条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执行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分布式光伏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电网承载能力加快推进。第五条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风电项目执行核准管理。第二章项目谋划第六条新能源资源排查需结合省、市能源发展规划,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开展。第七条新能源资源排查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提高资源排查的准确性和可行性。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严禁泄露资源排查相关信息。第八条新能源开发利用应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生态保护、电力供需、要素保障等因素,并与国土空间、电网建设等专项规划衔接,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第九条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由县、市、省逐级审核,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要素保障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第三章资源配置-3-第十条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坚持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年度建设方案有关要求,按批次形成新能源项目开发方案,按程序报审后,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业主优选。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项目业主优选可采取招投标、竞争性比选、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参照招投标流程或者其他符合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形式开展。第十一条项目业主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主体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未经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不得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项目市场化资源配置,应严守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与竞配或经发现后取消竞配资格。(一)存在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的;(二)为获取新能源资源作出不切实际承诺、恶意竞争的;(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被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的;(五)上一年度被收回开发权的;-4-(六)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新能源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申报,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违反程序先行备案或违规核准。新能源项目建设要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分布式光伏不得干预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禁止政府部门指令性安排项目业主。第十四条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不得非法转让、倒卖立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全容量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场址等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备案核查工作,对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光伏项目,经提醒后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应当移除备案信息,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紧盯项目建设重点环节,强化项目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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