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514:22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生态环境厅文件>鄂环办索引号MB1803251/2024-37013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日期2024-10-1214:22文号鄂环办〔2024〕18号效力状态有效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登录注册繁體无障碍阅读长者专区鄂环办〔2024〕1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1目的和范围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全流程工作,保证碳排放核查工作符合区域碳市场要求,特制订本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受委托的核查机构开展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非工业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和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鄂环发〔2022〕12号)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核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系统地、独立地检验和评价受核查方监测和报告的碳排放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或者标准要求并形成文件的过程。3.2受核查方接受核查的企业。3.3核查范围核查的内容和界限。包括对受核查方实际位置、边界、碳排放活动和过程以及所覆盖时期的描述。4核查原则在进行核查时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从而得出相应和充分的核查结论。4.1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受核查方,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4.2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他利益方的影响。4.3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4.4专业性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利用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5核查程序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主要步骤包括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复审评审、核查成果提交等(核查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1)。5.1核查准备5.1.1接受委托核查机构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5.1.2组建核查组核查组的成立要考虑核查实施所需的能力。核查组由至少两名核查员组成,核查机构应指定一人作为核查组长。由核查组长确定核查组的任务分工。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考虑受核查方的技术特点。核查组组长与成员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或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核查目的、范围、准则以及预计的核查时间;2.具备核查所需的整体能力;3.符合法律法规、合同以及相关的要求;4.确保核查组独立于受核查方的活动并避免利益冲突;5.保证核查组成员之间沟通协调能力。5.1.3编制核查计划核查组长依据受核查方提供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排放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文件评审情况,编制完整的核查计划(见附件1-3),提出现场核查资料需求并及时通知受核查方,确认相关计划安排。5.1.4建立沟通机制1.定期沟通制度核查机构需每周将有关工作情况通过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