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州市新型储能电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区)相关部门,市级有关单位: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能源〔2024〕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保障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探索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现就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本通知适用于湖州市域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新型储能项目。按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项目分为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2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包括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布局、项目备案、项目建设、消防验收(备案)、并网验收和运行监管等环节管理。二、规划布局(二)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负荷中心、电网调节能力较弱及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区域,重点建设功率不低于50兆瓦、容量不低于100兆瓦时的项目。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各区域新型储能规模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布局。用户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能源局规划的规模空间,按照统筹规划、多元发展、安全可靠、市场驱动、示范先行的原则,明确全市新型储能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和重点任务,组织编制全市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省能源局报送。各区县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需求导向、适度超前、安全高效的原则,结合湖州储能规划的规模空间,会同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电力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建议,明确建设规模、项目布局、技术路线、电网接入、应用场景、建设及投产时间等,按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按年度建设计划有序安排项目建设。3(四)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须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和咨询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就电网接入方案(含接入容量、接入条件、消纳能力等)咨询电网公司意见。三、项目备案(五)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备案。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自建的电源侧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核准或备案流程。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须先纳入省级发展规划或项目计划后再执行备案流程。(六)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并明确项目为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或用户侧储能)、开工投产时间,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新型储能项目须在备案前提供电网接入咨询意见(附件2)。4(七)区县发改部门应定期将新型储能项目备案清单抄送属地住建、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及电网公司。(八)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四、项目建设(九)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千瓦且容量为500千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应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开展工程设计和消防设计,按图施工。其中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