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永续未来碳税:从理论到现实的演进2023年4月“碳”索定价系列|第二期第一章碳税历史发展结语前言第二章国际碳税实践政策模式税制要素政策效益第三章中国碳税争论1241416参考资料17附录18目录©2016-2023颖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前言碳税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已在许多国家发挥其预设作用,也是气候领域学界研究热点。本篇文章从碳税实施的理论依据出发,剖析国际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发展趋势,梳理我国碳税开征的历史争论,希冀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益借鉴。2©2016-2023颖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碳税始于上世纪90年代,是最早用于实现气候目标的政策工具之一,甚至早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以含碳燃料(如煤炭、柴油、天然气)为征税对象,向化石燃料生产者或消费者征收,旨在解决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早期的碳税政策集中在北欧国家。1990年芬兰率先征收,紧随其后的是1991年的挪威和瑞典,以及1992年的丹麦。这些税收主要针对能源部门,并依附当时已有的燃料消费税体系,将税率与燃料碳含量联系起来。然而这一早期碳税浪潮后,将近15年没有新的司法管辖区实施类似税收政策。2000年代,欧盟在各成员国无法就碳税提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采用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作为替代方案。这一举措加上《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FlexibleMechanisms)”的发展,使得许多国家将注意力集中在碳市场工具上,碳税受到的关注逐渐减少。2000年代末,ETS高额的监管成本和金融危机引发的大幅碳价波动,让人们重新将目光放回碳税机制。2008年,一些发达国家(如瑞士、澳大利亚和日本)开始制定和实施碳税。2010年代初,新兴经济体首次提出碳税,南非、印度、墨西哥以及后来的智利和新加坡决议通过税收实现其气候政策目标。这一次的碳税浪潮基本沿袭了早期北欧的消费税模式,但在此基础上还借鉴了ETS系统的碳抵销和基准线制度,建立了复杂的监测、报告和核查(MRV)体系,以及一系列优惠措施和税收使用方法,避免对经济发展和弱势群体产生过多负面影响。近三十年的经验表明,碳税是一种多功能政策工具,可以适应广泛的国情和政策目标。它不仅增加了商品税和服务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帮助司法管辖区减少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依赖,还利用碳税收入重新分配社会资源,实现一系列气候目标和社会福祉,助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1碳税历史发展3©2016-2023颖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碳税大事记1990芬兰率先征收碳税波兰碳税1991瑞典碳税挪威碳税1995拉脱维亚碳税斯洛文尼亚碳税2010爱尔兰碳税冰岛碳税印度清洁环境税2013英国碳价下限2015南非宣布碳税法案葡萄牙碳税2017艾伯塔省碳税智利碳税哥伦比亚碳税新加坡碳税2022新加坡上调碳税税率印尼推迟碳税实施1992丹麦碳税2008瑞士碳税英属哥伦比亚省碳税2012澳大利亚碳定价机制2014法国碳税墨西哥碳税澳大利亚废除碳定价机制2016加拿大宣布联邦碳价下限2021印尼通过碳税法案42国际碳税实践政策模式©2016-2023颖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自1990年芬兰开征碳税以来,欧美各国以及新兴经济体纷纷着手实施碳税。历经三十余年的渐进式发展,许多国家在推进碳税制度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探索并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碳税征收体系。本报告从碳税实施的理论依据出发,梳理国际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发展趋势,从政策模式、税制要素和政策效益三方面剖析国际实践经验,以期为我国建立契合基本国情的碳税制度提供一定借鉴。总体而言,国际上碳税的政策模式分为三种:独立型、融入型和复合型。独立型政策是指将碳税作为单独的税种征收,并在立法中单独明确碳税的法定地位,例如加拿大的《温室气体污染定价法》、南非的《碳税法案》和新加坡的《碳定价法案》。融入型政策是将碳税融入现有的节能减排或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中,不单独制定碳税立法。一些国家(如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将碳税作为能源税或燃料税的单独子目征收,另一些国家(如德国、斯洛文尼亚)碳税是作为环境税或生态税的一部分存在。日本则较为特殊,它将碳税作为石油煤炭税的附加税进行征收。与独立型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