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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森海碳汇”或“乙方”)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
方”)、西藏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温室气体自
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开发合作合同》,该合同属于森海碳汇日常经营合同,已按
《公司章程》及公司程序进行了评审和决策,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人民政府提供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取得其它合法授权的,位于西藏自治区日
喀则市的森林/林地约 2750 万亩(具体面积、范围以项目申报及核定签发的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甲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是日喀则市行政管理机
关。
合同对方(丙方):西藏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庆镇桑珠林村(达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次旺桑培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不含金融和
经纪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公募基金。不
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证券、
期货类投资。)、产(股)权管理及运营(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不得
从事房地产业务。)、国有资产增量投资、融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经
营以上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
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
业务);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
商务服务(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现代服务、居民服务;企业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