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VIP专享

—1—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浙政办发—2—〔2023〕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与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相关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相关设施,包括:(一)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二)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3—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四)公用换电设施,即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服务的经营性换电设施。第四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新型的城乡基础设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应当坚持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构建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负责建设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4—(以下简称省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广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做好老旧小区、新建居住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等区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广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普通公路、高速公路沿线等城际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广工作。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负责做好景区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广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广发展需要及有关政策规定,筹措安排相关资金,引导有关市县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等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5—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第六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应重视市场化力量,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第七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应重视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通过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形式,参与削峰填谷、虚拟电厂、聚合交易等应用场景,推动城市服务终端向多功能融合终端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高效经济运行提供支撑。第二章投资建设第一条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参与各类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老旧小区、—6—乡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二条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是指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可以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业务的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二)企业信用良好;(三)具备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涵盖自营充(换)电基础设施的—7—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省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连接。第三条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相关信息在省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上对外公布...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碳中和
已认证
内容提供者

碳中和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微信客服
  • 管理员微信
QQ客服
  • QQ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