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VIP专享

返回首页|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工作邮箱登录您当前位置:首页>正文目录项的基本信息公开事项名称: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索引号:000019705/2024-00241主办单位:国家能源局制发日期:2024-09-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包含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等。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第四条电力市场注册应遵循以下原则:请输入关键字首页信息公开领导活动新闻中心能源要闻在线办事(一)规范入市。拟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对注册业务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公开透明。电力交易机构公平公开受理各类市场注册业务,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做到服务无差别,信息规范披露,接受公众监督。(三)全国统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禁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流程、审验标准、受理期限、公示要求应做到全国统一规范。(四)信息共享。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办理,获取交易资格,无需重复注册。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互联互通,共享注册信息,实现“一地注册、各方共享”。第五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开展电力市场注册服务,建设并运维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功能,依法依规披露市场注册业务的相关信息。实现与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电网企业营销、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市场注册所需信息交互,提升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便捷性。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按照规范执行。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第八条发电企业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二)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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