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VIP专享

1附件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和运行,促进新型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储能电站是指除抽水蓄能电站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储能电站,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电力设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以满足全省电力系统调节需求为导向,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发展需要。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接入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参照本办法执行。2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省内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工作。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属地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配合各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选点相关工作,负责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电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职责做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能评、质量监督、消防审验、标准体系、并网安全、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监管等工作。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是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要按政府规划布局指引、建设方案和电网需求等做好项目选址、建设、运营相关工作,确保电站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第二章规划引导第四条省能源局会同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政策,结合全省新型电力系统规划、新能源规划建设、电网规划和运行调节需求等,组织新型储能建设规模及布局研究,制定全省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规划布局指引,并结合实际情况滚动调整规划布局指引,引导新型储能电站科学合理布局建设。第五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每年年初会同电网企业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系统调节需求、项目建设需求和土地、安全、并3网等条件,研究确定本市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制定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能源局汇总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省能源局组织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需求、项目功能定位和技术方案等,对各地市年度建设计划开展科学评估论证,对适宜建设的项目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并网接入等工作。第六条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能定位,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承诺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一年内开工建设,按照合理工期承诺建成投产时间。第七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项目单位推动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滚动修编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并按合理工期及时建成投产。第八条拟建设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应根据省规划布局指引,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各市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要求,重点开展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和市场需求分析等工作,落实并网接入条件。电源侧新型储能电站需纳入所在地市的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新型储能电站规划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4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和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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