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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审查费、项目认证核证费、减排量核查费等。
(二)合作期限
1. 申报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壹年内,乙方需完成首期项目立项和林业碳汇资
产申报(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申报项目材料、政策变动、方法学变动及国家主管
部门尚未受理的除外,申报期壹年相应顺延)。
2. 合作期限
双方先行合作一个减排计入期中的 2个监测期 10 年。在实现第一个减排
期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合作第二个减排期,并按合同
约定履行第二个减排期的相关权利义务。第三、第四个减排期以此类推。
(三)权利义务与风险承担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申报期及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诺不再对本合同项下的林业碳汇项
目自行开发或与其他第三方进行林业碳汇合作开发;
(2)甲方拥有碳汇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与本项
目相关的工作,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尽早提供造林、营林总体规划方案、
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报告、林地信息数据、地形图等所有符合申报林业碳汇项目条
件的林地的具有法律权属效力的相关资料。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比例的林业碳汇交易后的含税收益分成。
(2)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林业碳汇的尽职调查、编写项目设计文件、项
目审定与项目备案、检测、核证及备案、碳汇资产的销售,并承担项目开发的费
用及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项目开发费用和风险,如乙方两年
内未申报成功,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项目开发的任何费用。
(四)收益分配及支付方式
项目开发成功,收益分成如下约定:
在首个减排计入期内甲乙双方同意分别按照具体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并优先采取分配碳汇资产交易的收益。
1.分配碳汇资产交易收益
(1)在国家主管部门签发林业碳汇资产(CCER 和VCS)后十五日内,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