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2-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自治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等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5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力争超过4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稳步提高,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到2027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进一步扩大,建成一批超低能耗建筑,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3-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管理,特别是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项目验收环节,确保设计和施工执行率达到100%。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完善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体系,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持续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与绿色生态城区中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在核发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以及选址意见时,在“建设要求”中明确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盟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盟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升级改造。以纳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纳入-4-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为重点,其他盟市创造条件积极推动,结合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创建工作,统筹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更换低效落后用能设备。编修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各盟市要加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聚焦公共机构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依法开展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完善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不断增加公共建筑监测数量。探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制度,推行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选取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培育,开展好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创建及宣传倡导工作。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