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关于征求《云南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VIP专享

—1—云南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电力市场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精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电力市场监管,包括云南省内电力市场成员参与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其他电力市场成员参与云南省内电力市场。第三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云南能源监管办)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部署,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指导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第四条云南电力市场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2—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第五条云南电力市场监管对象为参与云南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各类电力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是指承担市场运营职能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第六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电力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电力市场相关规定、规则,主动接受云南能源监管办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云南能源监管办举报(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或其他途径),云南能源监管办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八条云南能源监管办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情况;—3—(三)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四)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五)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六)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的情况;(七)披露及报送信息的情况;(八)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九)平衡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情况。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云南能源监管办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二)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五)执行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云南能源监管办还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二)电网互联的情况;(三)所属或者关联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四)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五)执行输配电价格的情况;—4—(六)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七)代理购电的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云南能源监管办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还应当按照第十条相关条款实施监管。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云南能源监管办还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三)执行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的情况;(四)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五)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六)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七)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八)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的情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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