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山东省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碳普惠定义】碳普惠是针对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绿色出行、农林业、海洋、工程减排、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或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机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碳普惠的体系建设、平台运营、核证交易、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山东省碳普惠体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碳普惠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额外性。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碳普惠方法学,推动实现价值转化。省级生态2环境部门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申请、交易、注销等进行管理,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推动本市碳普惠创新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在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下,参与方法学开发、申请项目建设,提供碳普惠减排量、碳积分的消纳渠道。第六条【管理平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搭建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减排项目”、“减排场景”、方法学等进行管理,负责减排量的审核、签发、划转、注销和记录,与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普惠管理平台或程序进行数据信息对接。第七条【专家库】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建碳普惠专家委员会,按要求对专家库进行规范动态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作者组成,对方法学编制等提出专家意见。第八条【碳普惠账户】碳普惠账户是各市场参与主体在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开立的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开立机构账户,用于减排量管理。个人可以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碳积分管理。3第二章方法学管理第九条【方法学开发】碳普惠减排量可着力开发公共出行、公益类“减排项目”等领域方法学,采用国家及山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第十条【方法学分类】碳普惠方法学包括“减排项目”方法学和“减排场景”方法学。第十一条【方法学发布流程】方法学开发主体(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方法学申请表、文本、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论证,通过后发布实施。第十二条【方法学修订】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碳普惠运行情况、建设发展需要等组织方法学修订,方法学开发或使用主体也可以提出修订申请。第三章减排量核算及申请管理第十三条【“减排项目”】“减排项目”正式运行后,可在管理系统申请减排量核证,提交减排量申请表、核算报告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减排场景”】鼓励“减排场景”采用积分兑换等方式推动碳积分消纳,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4第十五条【减排量申请主体及责任】“减排项目”业主可作为主体自行或书面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团体作为项目申请主体申请项目减排量。第十六条【申请项目论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减排项目、减排场景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名单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予以公布。第十七条【项目减排量签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签发项目减排量,以整年度为最小时间单位。第十八条【申请项目跟踪检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项目运行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正减排量和碳积分,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参与本省碳普惠。第十九条【避免重复申报】“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第四章减排量消纳和交易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