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VIP专享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西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行政区域内投产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1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总体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原则,推动小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2第四条【生态流量定义】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内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第五条【实施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小水电站业主应制定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责任,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运行维护单位责任和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在电站便于公众监督的场所设立醒目的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布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确定值、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监管主体】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3第七条【监管范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有生态流量泄放任务的小水电站纳入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不从天然河道(含地下暗河等)直接取水的,如从水库灌溉输水洞、灌区灌溉渠道(渠首除外)取水、梯级电站从上级发电尾水取水等小水电站,可不承担生态流量泄放任务。以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为主,兼顾发电的水库枢纽型水电站,其生态流量按水库管理相关要求执行。第八条【重点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监督检查工作需,将下游存在生态保护对象、厂坝间减水河段较长、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临近村庄集镇景观、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小水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重点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每年可根据小水电站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重点监管名录,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第九条【核定依据】生态流量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第十条【核定方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4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已批复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不一致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原则上不小于坝址位置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10%,确保该河流生态环境功能不下降。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涉及水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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