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推广与应用第四章支持与保障第五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首都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循环再生、持续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本市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能源安全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开发、创新驱动、区域协同、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措施,优化可再生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支持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可再生能源与首都城市规划建设融合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3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统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域合作】本市建立健全与河北省、天津市以及其他地区的协作机制,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科学技术研究、产业发展、市场交易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资源调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所需资料与信息。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4第八条【目标引导】本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及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结果和技术条件,确定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制定各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目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测与考核。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统筹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情况、供给能力、消费需求、开发利用经济性等因素,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出安排,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规划衔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要求纳入能源发展、供热建设发展等专项规划和其他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部门在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5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目标和所在地区国土空间发展要求,保障绿色电力输送通道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储能设施等建设用地需求。第十一条【项目前端管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结果应用于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的区域评估,支持区域内建设单位了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指导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案。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节能审查内容。第十二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