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VIP专享

—1—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科学规范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内发改环资字(2020)1073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订技术导则》(HJ469-2009),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全部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2—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对纳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范围的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评估与验收工作;纳入盟市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国家及自治区有文件特殊规定外,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验收工作。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审核验收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五条盟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六条盟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及工作安排和进度,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经确认后通知企业。“双超类”、“双有类”及“综合类”企业名单,由所在盟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定后确定。“高耗能类”企业名单,由所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工信—3—部门配合提供本年度能耗超限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确定。第七条受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要求具备的条件;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的相应技术能力。第八条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向负责管理的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评估阶段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及附件。(二)验收阶段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及附件。对参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审核的企业,可向负责管理的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包含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及附件。第九条盟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以线下会议为主。必要时可采取电话函件、现场考察、线上评审会议等方式,审阅和评审企业提交的审核报告及有关材料。第十条“双超类”、“双有类”及“综合类”企业一般情况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4—告按管理权限报盟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需报请上述主管部门同意。“高耗能类”企业一般情况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按管理权限报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需报请上述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凡被自治区工信厅、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或项目,不应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碳中和
已认证
内容提供者

碳中和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微信客服
  • 管理员微信
QQ客服
  • QQ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