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湘江保护、洞庭湖保护、东江湖保护、船舶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处理等水污染防治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工作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区域限批、考核评价等方式,督促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2—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省、市、县、镇(乡)、村五级河(湖)长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巡查,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四条【规划与管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水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江河、湖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协商解决辖区水污染防治重大—3—事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县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点河(湖)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第五条【支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并实施。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生态监测、评价和考核体系,加强水生态考核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依法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并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4—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按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七条【总磷污染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总磷未达到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目标的水体,制定总磷污染控制方案,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辖区江河、湖泊和重要渠道定期开展清淤疏浚,改善河湖连通状况,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