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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上海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沪发改能源〔2024〕91号)要求,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色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以及《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上海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规则》、《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规则》等政策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术语定义(一)绿色电力交易:以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或落地电量,下同)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以下简称“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符合条件的交易执行电量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电量的需求。2/15(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批发用户、售电企业从相关市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三)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批发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可溯源的电力直接交易从I、II类绿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上网侧或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四)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且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平价发电企业。补贴已到期或已满额的发电企业、自愿放弃整个项目后续全部补贴的发电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认定后于次月认定生效。(五)I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的带补贴发电企业或低价发电企业。包括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电企业、通过竞争配置形成的低价发电企业,以及原保障收购电量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低价发电企业等。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绿色电力交易总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根据需要制定绿电市场交易限价和购买调峰能力等规则。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各区负责做好属地组织工作,原则上电力建设进度滞后、供电紧张区域,绿色电力消费以绿证交易为主。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四条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电网企业负责收集汇总电力用3/15户、售电企业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意向信息,可通过代理挂牌交易等方式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第五条经营主体根据政策规则和本细则进行绿色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及时完成电能量费用和环境费用(包括环境价值费用和环境价值偏差补偿费用,下同)等相关电费结算和收付。第六条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细则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后续可适时探索引入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I、II类绿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及时建档立卡,配合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的信息。第七条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原则上必须具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资格,进入电力市场的全部上网(或落地,下同)电力电量(包括带补贴电力电量和非补贴电力电量,下同)作为入市电力电量,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根据政策规则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其中,中长期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属于场外溯源交易方式,下同)和普通电力交易(包括场外溯源交易方式和场内融合交易方式,下同)。4/15第八条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为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具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愿意承担环境价值的市场用户。批发用户可自主参与省间和市内绿色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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