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青海生态环境厅: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VIP专享

来源:19种情形可免罚青海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办法青海新闻—中国新闻网(chinanews.com.cn)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第四条制定免罚清单,设定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实际工作中,应遵循免罚不免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消极对待的,应当严格依法惩处。第二章免罚清单的制定和发布第五条省、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制定完善免罚清单,明确依法免予处罚的情形,并向社会公开。第六条免罚清单制定时要考虑不同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实际后果等因素,细化和量化免予处罚的情形和条件,载明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等具体事项。同时要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第七条免罚清单应当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对相关免罚事项及其适用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微信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公开意见建议反馈和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免罚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等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开展调查取证。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履行陈述申辩、法制审核等程序,在调查终结后提出不予处罚的理由、证据和建议,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对于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问题,要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做好资料归档备案。第十二条对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处罚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现场签订承诺书。同时,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整改完成后经集体讨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做好调查取证、集体审议和案件审批过程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将其作为执法稽查的重要内容,坚决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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