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VIP专享

—5—附件2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系统提升,有效提高燃煤锅炉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改造范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见附1)保留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以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全国燃煤自备电厂。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6—燃煤锅炉60%完成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煤炭年运输量1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80%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煤炭年运输量5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80%自备电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二、指标要求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是指生产环节(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8mg/m3。其他具体指标见附2。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以上要求。(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输送、物料储存、制备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见附3。(三)清洁运输要求。自备电厂、燃煤锅炉燃料(含掺烧燃料、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石灰石、灰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7—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三、重点任务(一)推动燃煤锅炉结构优化调整严格控制新增。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新建燃煤锅炉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供电煤耗和供热热效率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能力,对其供热能力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进行关停或整合。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全域以及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8—(二)有序推进现有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源头控制,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低硫分、低灰分燃料,推广使用低氮燃烧器、炉膛整体空气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等低氮燃烧技术。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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