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要求,进一步适应电网运行需要,在《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监能市场“2023”129号)的基础上,我办结合湖南实际组织编写了《湖南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中小型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4年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办市场监管处。电子邮箱:schnb@nea.gov.cn-2-传真:0731-85959950联系电话:0731-8595997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1.湖南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3.湖南中小型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2024年6月20日-3-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湖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建立用户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3”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4-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并入湖南电网运行的网省调直调电厂、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风电、光伏发电、储能和直控型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等,非网省调直调的水电、火电(含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余热余压余气等)的运行管理详见《湖南中小型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并网主体:(一)发电侧并网主体:火电(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电站等)、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风力发电场、光伏(含光热)电站、自备电厂等。(二)新型储能: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独立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4MW/4MWh。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完成站内计量、控制等相关系统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鼓励与所配建的其他类型电源联合并视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也可通-5-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三)负荷侧并网主体: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电力用户仅提供辅助服务,暂不参与费用分摊,后续按照国家政策适时逐步纳入。第五条新建并网主体应按照《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运行准则》等要求接入电网,并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辅助服务管理:(一)火力发电机组按《火电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二)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抽蓄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