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广州市城管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广州市司法局网站(gz.gov.cn)附件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动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项目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建筑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并依据国家、省、市规定行使建筑废弃物执法机关的相关职权。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2—责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管理、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推广等建筑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港务、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跨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废弃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行业协会】本市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建筑废弃物处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支持建筑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等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置普法宣传、教育培训、会员单位诚信评价、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3—第二章处置许可第六条【申办处置证】排放、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排放装饰装修建筑废弃物的除外。第七条【排放许可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建筑施工、道路开挖或者开工备案等文件;(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三)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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