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发改委: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VIP专享

—1—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2—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3—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4—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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