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工信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1附件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水泥、玻璃行业产业布局,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推动水泥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改扩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第三条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新建生产线能效必须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要求的水泥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第四条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减污降碳、节能降耗、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协同处置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二)新建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2项目。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一)按照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产能;备案、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或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二)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三)能效水平达不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值要求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四)连续两年每年产量不足年产能30%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连续停产三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五)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第六条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产能确定。第七条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超过三年3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其产能于2025年6月底前可用于置换,2025年6月底后将不能用于置换。第三章置换比例第九条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比例:(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2:1和1.5: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二)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1:1。(三)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四)西藏自治区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1:1。(五)以工业废渣、尾矿渣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且石灰石替代率不低于90%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省内产能可实施等量置换。第十条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25:1和1: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4界定。(二)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通过产能置换予以建设,置换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该产能可用于再次置换。第十一条确因省市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能搬迁且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搬迁地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不包括直辖市),可按照1:1开展产能置换。第十二条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以2020年为基数的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换。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钛、氟)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再用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的生产线产能可按照置换办法继续用于产能置换。第十三条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低于50%省区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第十四条白色硅酸盐水泥、硫铝酸盐、铁铝酸盐、高贝利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且熟料产能再次置换时只能置换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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