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河北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单)VIP专享

-1-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单)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海洋类)序号152违法行为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第三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四款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前三款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要素判定标准要素具体条件构成比例程度百分值-2-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40%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1%-20%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的21%-40%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2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5%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20%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1%-5%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6%-1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不配合检查的1%-10%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20%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3-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海洋类)序号153违法行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裁量要素判定标准要素具体条件构成比例程度百分值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类型20%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1%-10%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11%-20%违法行为类型20%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10%-4-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1%-20%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2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5%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20%整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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