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_意见征求_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q.gov.cn)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日期:2024-06-17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等要求,我委组织开展《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2019〕479号)修订工作,经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起草形成了《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阐述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于2024年6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1.电子邮箱:cqsfzggwzhc@126.com2.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环处(401121)附件:《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6月12日附件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全市园区开发区目录内明确的各类园区。评价审查周期内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年以下的区域,无需开展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区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节能评价报告的行为;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市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进行节能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四条【资金保障】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编制、专家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跟踪评价等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二章评价审查程序第五条【实施主体】市节能主管部门是全市区域节能审查主体,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评价实施主体。第六条【实施流程】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自治县)节能主管部门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碳的良性互动。第七条【评价内容】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概况(包括区域边界、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规划);(二)评价依据、评价重点、评价期限;(三)区域能源供应的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四)区域节能目标的确定及理由分析;(五)区域内现有主要企业用能分析、区域内主要发展行业现行能耗指标评价及未来发展目标分析;(六)区域能源消费情况(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消费量等)和碳排放情况;(七)区域能耗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产品单耗标准;(八)区域内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改等工作进行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推广应用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的措施,落实节能奖惩机制的措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降碳措施。(九)区域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十)用能承诺;(十一)根据新的政策要求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评审流程】市节能主管部门收到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告知区域管理机构,区域管理机构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后5日内,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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