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意见的通知VIP专享

1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包含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等。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第四条电力市场注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入市。拟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在电2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对注册业务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公开透明。电力交易机构公平公开受理各类市场注册业务,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做到服务无差别,信息规范披露,接受公众监督。(三)全国统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设置保证金等门槛。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流程、审验标准、受理期限、公示要求应做到全国统一规范。(四)信息共享。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办理,获取交易资格,无需重复注册。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互联互通,共享注册信息,实现“一地注册、各方共享”。第五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开展电力市场注册服务,建设并运维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功能,依法依规披露市场注册业务的相关信息。实现与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电网企业营销、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市场注册所需信息交互,提升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便捷性。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按照规范执行。3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执行工商业电价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第八条发电企业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正在办理规定时限内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二)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四)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九条售电企业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电力用户基本条件:(一)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4(二)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第十一条储能企业基本条件:(一)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三)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为准;(四)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十二条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基本条件:(一)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三)虚拟电厂具备对聚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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