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狱企业
扶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监狱和戒毒企业
(以下简称监狱企业)的,供应商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给
予证明,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
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促进残疾
人
就业政策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供应商应出具谈判文件要
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并对声明
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随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谈判
文件所称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
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
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
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
员人数。
4 节能环保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
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2019〕18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
知》(财库〔2019〕19 号)等的相关规定,未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简称节能清单)的产品,
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未列入财政部、生
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简称环保清单)的
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依据国家确定的认
证机构(即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相关认证机构,下同)出具的、处于
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