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长三角市场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市场规则VIP专享

-3-附件2: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长三角电力市场省市间协同互济作用,保障长三角地区新能源消纳,激励各省(市)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及其他负荷侧可调节资源参与长三角电力市场,减少全网弃风弃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第三条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以下简称“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富余新能源跨省消纳。在华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日前市场出清后,-4-如果调峰服务购买省(市)申报的调峰需求未完全成交,新能源省内消纳无法保障时,触发启动本市场。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和福建省省间开展的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第五条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按照新能源消纳“先省内、后跨省”的优先顺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第六条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与各省(市)电力市场有序衔接,交易结果纳入省(市)电网省间联络线计划执行。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交易结果按照该省(市)现货市场规则执行。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交易结果作为该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安排新能源机组、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主体运行计划的依据。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江苏、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江苏、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对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实施监管。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东分部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华东网调”)负责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的运营管理,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参与、配合市场的运营管理。-5-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八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指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经营主体指新能源发电企业、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电动汽车充电桩和其他负荷侧可调节资源)。其中,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可以独立主体参与市场,也可以通过聚合方式参与市场。第九条新能源发电企业权利与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二)按照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分解的售电需求进行报价。(三)负责运行和维护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本侧终端。(四)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五)执行市场出清结果。(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权利与义务(一)按照自主意愿参与市场,自行承担市场风险。(二)新型储能根据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充放电曲线和核定的可购容量进行报价。可调节负荷根据基准用电功率曲线和省(市)电力调度机构核定的可购容量进行报价。(三)负责运行和维护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本侧终端。-6-(四)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五)执行市场出清结果。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的,由聚合商将市场出清结果下发至聚合主体并组织执行。(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电网企业权利与义务(一)负责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和输配电服务。(二)代理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市场初期阶段,电网企业可采用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三)国网华东分部(以下简称“华东分部”)负责分别与买方所在电网企业和卖方所在电网企业结算。(四)买方所在电网企业按照现行结算关系负责与中标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结算。(五)卖方所在电网企业负责与中标新能源发电企业结算。(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权利与义务(一)华东网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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