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输电线路保护区内隐患治理的通告为维护全市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告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线路导线边线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沿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800—1000千伏,3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塑料大棚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其它植物;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焚烧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秸秆、荒草、芦苇等可燃物;垂钓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从事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悬挂、放飞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氢气球;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设置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驱鸟彩带、反光膜、反光带、锡箔纸等导电性质的飘浮物;不得破坏或盗窃电力设施保护警示装置、杆塔(线杆)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攀登杆塔(线杆);不得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周围10米的区域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对已存在的简易板房、棚膜、防尘网等飘浮物户主要加固压牢,及时收集输电线路附近的废弃棚膜。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及敷设管线、疏浚河道;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植树、伐树,安装路灯等作业;在电缆通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线缆敷设等作业和活动前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济能字〔2023〕17号)要求,应经辖区内县级(含)及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擅自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五、目前还有部分危及电网运行的安全隐患未得到彻底治理,请有关单位和沿线群众于2024年5月底前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种植的树木、苗圃和构筑物自行移植、修剪或清除;对果树、花灌木、经济林,树主应及时修剪,保持树木与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不小于6米安全距离。不及时修剪或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联系电话:0537-8395713济宁市能源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