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2)明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描述:1、(强
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17 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
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
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
在本表b1 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
提供。
(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
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适用于(不适用)。节能产品,适用于(不适用)。环境标
志产品,适用于(不适用)。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不适用)。小型、微型
企业,适用于(合同包 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 1)。促进残疾人就
业,适用于(合同包 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 1),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
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
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
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