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VIP专享

—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文件晋环规〔2024〕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厅制定了《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4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2—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管理的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包括地方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推荐性标准)。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法规与标准处、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处室、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项目承担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第五条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合法合规、体系协调、质量优—3—先、分工协作为基本原则。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职责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二)项目承担单位拟定相关立项材料。(三)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四)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标准立项。(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批复。(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八)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专家审查。(九)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十一)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推荐性标准提请厅长专题会审议,强制性标准提请厅务会审议。(十二)推荐性标准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十三)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报生态环境部备案。—4—(十四)标准宣传、培训。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件。第七条法规与标准处主要责任:(一)组织制定标准相关管理办法。(二)负责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组织归口业务处室开展标准制修订。(三)会同归口业务处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四)负责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体系协调性。(五)组织标委会对项目开展立项评估论证、专家审查、技术审查等。(六)负责强制性标准的备案工作。(七)会同归口业务处室组织开展标准培训。第八条归口业务处室主要责任:(一)提出标准立项建议。(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三)负责审查标准编制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标准工作程序的合规性,标准体系的协调性负责。(四)负责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等工作。第九条标委会主要责任:(一)受法规与标准处委托开展标准立项论证、专家审查、—5—技术审查。(二)协助法规与标准处开展标准培训工作。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责任:(一)承担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的起草、修改完善,汇总处理各有关方提出的意见等工作。(二)对拟提交的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正式行文报送归口业务处室。(三)按照立项批复的要求,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四)配合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等工作。第三章立项第十一条归口业务处室公开征集项目或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体系协调性和条件成熟性负责。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填报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拟定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第十三条归口业务处室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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