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
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
(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
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
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
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
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
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
罚款。
四、《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
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
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
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
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
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
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
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
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
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
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