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文件闽监能市场规〔2024〕41号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福建电力有限公司、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3—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并网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第二章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第五条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并网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4—(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应在申请并网调试运行前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四)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相关工作。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送福建能源监管办。(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并公开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办理并网调试业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及技术要求等。电力调度机构按附件1格式出具并网运行意见书。第三章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第七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5—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核电机组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全部试验项目且连续满负荷运行时间达到168小时。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第八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