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福建省和厦门市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厦门市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碳普惠定义】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出行、绿色生活、绿色公益、节能减排等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和价值化,逐步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低碳绿色发展引导机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碳普惠体系的建设、运营、交易、监督等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建设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全民”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管理平台】建立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平台,开展方法学、减排场景管理,核证减排量签发、转移登记和消纳,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碳普惠宣传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授权本地碳交易机构参与碳普惠管理平台的运营和碳交易工作。第六条【部门支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基础,参与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开发和减排项目创建,提供减排量、碳积分的消纳渠道,拓展碳信用的用途。鼓励探索开发基于各类场景的碳普惠应用程序建设,实现与碳普惠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第七条【社会宣传】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鼓励引导减碳行为的政策措施与市场机制,推动全市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第二章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第八条【方法学开发】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碳普惠方法学。优先选取具有广泛基础和数据支撑的低碳领域,重点鼓励开发突出本市地域特点的碳普惠方法学。第九条【方法学备案】对符合要求的碳普惠方法学,由方法学开发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材料完备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对通过技术审核的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公布。第十条【方法学修订】方法学可基于碳普惠机制建设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或由方法学开发主体提出修订申请。第三章碳普惠场景管理第十一条【场景开发】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在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运行情况相关材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运营主体,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为碳普惠场景,探索建立碳普惠场景内的消费者激励与奖励机制。第十二条【场景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碳普惠场景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减排场景开展技术论证。第十三条【场景实施】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负责采集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数据经平台量化后,发放至企事业或个人平台账户。第十四条【数据安全】已纳入碳普惠管理平台的场景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数字化经营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减排行为记录,有能力保护用户隐私安全,配合做好绿色行为数据采集,数据联通和管理工作,保障碳普惠场景下的用户数据信息安全。第四章碳普惠减排量管理第十五条【申报主体】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可以参与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开发主体包括减排场景产权所有者、具有委托协议关系的项目建设维护主体、项目投资主体等。运营主体指承担碳普惠应用程序建设与运维、减排量记录、碳积分兑换与消纳的主体。第十六条【减排量申报】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碳普惠减排量申报。申报时应按要求提交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申报表,并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国内外其他碳普惠开发项目、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项目。第十七条【减排量签发】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开展减排量核证,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通过审核的项目减排量应予以备案,并通过管理平台发放至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