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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psp.cn/ 第2页,共 94 页 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
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
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
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
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
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
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
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
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
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
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
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
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