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
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
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
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
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
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
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
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
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
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
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
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
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
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