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VIP专享

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海事局管辖海域内海上风电规划选址、施工运维、弃置拆除、应急防备等活动的海事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河北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河北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所辖海域内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跨分支机构辖区的由河北海事局指定管辖。第四条海上风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维单位,以及有关船舶、设施、人员应遵守本规定要求,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第五条海上风电发展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二章规划选址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功能区划要求,并与港口航运、海上交通、航海保障、新能源发展等规划相协调。第七条海上风电选址阶段应开展海上交通安全影响分析,依据船舶交通流现状、气象海况条件及海域地理特征等因素论证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海上风电项目选址应与锚地、航路等海上交通功能区保持安全距离,合理设置施工基地、运维码头、专用航标、通信导航、态势感知、应急救援及污染防治等交通安全设施及应急设备。海上风电项目选址应避免影响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正常使用。第八条海上风电项目选址影响海上交通功能区使用功能时,应采取新设、扩容等方式保障海上交通需求,并在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前投入使用。海上风电项目选址应研判、监测对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效能的影响,采取移位或增设基站等补偿措施。第九条海缆路由选划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路由勘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海床条件等因素确定海缆路由、埋深。海缆登陆点应设置安全标识和防护措施,海缆路由必要时应设置专用航标。第十条海上风电项目选址应合理设计和制定施工、运维船舶、设施进出风电场海域的安全路线,预留海上搜救通道,科学勘定非自航船舶避风海域。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保障参与勘测作业的船舶、人员满足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确保勘察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适用于作业水域实际情况。勘察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勘察结果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交通安全设施、应急设备及对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的补偿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建设、运维费用应纳入项目概算。第三章施工运维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维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参与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工程总承包方负责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外包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海上风电巡检、维护作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委托专业运维单位巡检、维护时,应与运维单位明确责任划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维单位应开展风险点辨识,制定安全风险清单,并针对性建立海上交通安全专项制度,至少包括:(一)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船舶和人员准入及退出制度;(三)出海人员管理制度;(四)航次检查制度;(五)安全例会制度;(六)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制度;(七)船舶动态报告制度;(八)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以上制度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根据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阶段的实际情况适当合并。第十六条海上风电项目涉及的勘测、敷设、吊装、拖带、打桩、检修、拆除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结合作业和活动特点,针对性分析可能涉及的船舶稳性、地质穿刺风险、避风撤场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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