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湖北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VIP专享

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函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厅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我们编制了《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研提意见,请于2024年3月9日前反馈我厅(节能处)。联系方式:王彦027-87236535邮箱:jienengchu2020@163.com附件:《湖北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3月5日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统称绿色制造创建。被认定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可纳入相应层级绿色制造名单,统称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第三条绿色工厂是绿色制造的核心单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和创建。第五条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企业和园区参与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创建和申报均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第六条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依据《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负责全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管理,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负责认定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和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以下简称“市(州)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建设、市级绿色制造名单认定、上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日常管理。第七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平台)为开展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申报、审核、管理的统一平台。平台由工信部负责建设运维管理,省经信厅和各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账号、工作账号及相应权限。申报单位须注册登录平台按要求逐级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平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八条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基础条件。第九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第十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一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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