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有序做好近期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526号)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日常调度相结合,助力实现全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结合本省实际,现就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一)工业企业节能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依法依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重点监察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使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等。监察对象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及“十四五”期间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统筹安排,重点监察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见附件1。(10月底前完成)(二)非工业领域节能监察。联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共机构、酒店、商场超市等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重点监察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节能管理措施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省能源监测中心对全省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抽查;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对本区域内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抽查,见附件1。(10月底前完成)(三)严格节能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用能信息、节能评估报告、用能权交易核查数据等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监察对象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抽取。(10月底前完成)二、深入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一)工业领域节能情况专项监察。对石化化工、建材、热电等高耗能行业开展省级专项节能监察,重点监察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省级专项节能监察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具体方案另行通知。(8月底前完成)(二)用能预算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2024年度前三季度实际能耗总量超出年度基准能耗、用能预算执行情况存在异常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企业热力、天然气等能源消费量,核查企业化石能源消耗情况。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监察工作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行业企业监察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等相关数据支撑,具体方案另行通知。(11月底前完成)(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监察。对近3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监察。重点监察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审查意见和能耗平衡方案落实情况,以及2023年度投产的重大产业项目能耗释放情况等。省能源监测中心负责对年设计能耗量达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进行监察;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对5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监察发现的问题纳入月调度。(5月底前完成)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指导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省能源监测中心做好对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监察工作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监察过程中,要及时登录节能降碳e本账,填报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各市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年度节能监察任务,并于11月10日前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市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附件2、3)。(二)严格依法监察。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要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