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深圳市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深圳市管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参加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的较大规模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宣传等。中小型活动可参照本指南执行。第三条鼓励大型活动组织者依据本指南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鼓励大型活动参与者参加碳中和活动。第二章碳中和流程第四条大型活动组织者需在大型活动的筹备阶段制定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在举办阶段开展减排行动,在收尾阶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取抵销措施完成碳中和。第五条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需确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提出减排措施实施方案、预估排放量以及抵销方式。(一)确定核算边界。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至少包括-2-举办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包括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二)识别排放源类型。大型活动排放源类型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外部输入电力排放、交通排放、住宿排放、餐饮排放、活动耗材隐含排放、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排放等。(三)提出减排措施实施方案。大型活动组织者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减排措施实施方案,优先开展减排行动,再通过碳抵销等手段中和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减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可再生能源、选择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或减少活动耗材使用量等措施(附件5)。其中,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获得绿色电力证书的,其证书上的绿色电力消费量可从大型活动外部输入电力的总量中予以扣减。(四)预估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369—2023《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实施。(五)抵销方式。大型活动组织者根据预估排放量提前计划抵销方案,具体抵销要求依据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条大型活动组织者根据减排措施实施方案开展减排行动,切实做到减排先行。第七条大型活动组织者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要求,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保存核算证明材料。核算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3-第八条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深圳市碳普惠、碳交易相关平台购买碳信用、碳配额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销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一)用于抵销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碳信用或碳配额,应在相应的碳信用或碳配额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可追溯并提供相应的注销证明。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抵销,且实现碳中和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1.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STTCER);2.深圳市碳排放配额(SZEA);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4.国际黄金标准项目(GS)、核证碳标准项目(VCS)签发的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二)通过新建林业项目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年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新建林业项目的减排量,须参照由国家或本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造林/再造林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核算,并经具有造林/再造林专业领域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实施核证;2.新建林业项目用于大型活动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其他减排机制项目重复开发,也不可再用于开展其他组织、活动、项目及个人层面的碳中和;3.大型活动组织者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新建林业项目-4-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树种、造林面积、造林/再造林计划、监测计划、碳汇量及其对应的时间段等信息。第九条用于抵销的碳配额、碳信用或(和)碳汇量大于等于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排放量时,即界定为该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第三章承诺和评价第十条大型活动组织者可通过委托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或自我承诺(附件3)的方式,确认实现碳中和。第十一条如通过自我承诺的方式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对照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开展,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