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创新、锻长补短、提质扩量、优化生态,加快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1.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围绕提升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强链补链延链、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每年遴选20个左右创新研发项目,省级按项目研发和设备投入最高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省按照规定统筹给予科技项目等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平台按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鼓励各市对辖区内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予以激励。(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3.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建研发实验线。对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关键领域上年度已建成且正常运行的先进产品小试线、中试线,按照关键研发设备实际购置额最高2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支持重大创新成果突破。对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企业在省内研发并实现量产的产品,关键指标经国际知名第三方机构测试认证和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可,刷新世界纪录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支持在皖设立企业研发总部。在皖设立研发总部的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企业,自其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获得的提升创新能力相关政策支持,奖励资金最高上浮20%。(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6.支持招大引强。支持具有较强资金实力、技术创新和产业链整合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关键配套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项目。围绕产业高附加值和关键薄弱环节,对产业各环节年营业收入处于全国前五的龙头企业,上年度实际落地出资超过20亿元的在皖投资项目,以及关键配套环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和上市企业在皖投资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土地指标在省级层面统筹解决;能耗指标按照《关于优化用能预算管理精准配置能耗要素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若干措施》规定,由省、市两级统筹解决。对投资规模特别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已落户企业新投资建设项目,享受与新引进落地项目同等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7.支持招引关键配套环节企业。对新引进落地的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领域关键配套环节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在投资建设期限内全部建成投产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和上市企业的项目,奖励资金全部由省级层面承担。已落户企业新投资建设的关键配套环节延链补链项目,可享受与新引进落地项目同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相关市人民政府)8.支持皖北地区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各市推荐项目落户皖北、原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含部分革命老区)的,项目收益实行合作双方政府分成,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皖北、原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含部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奖励资金上浮20%。(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