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资金下达和拨付;按要求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
等。
第五条N市财政局负责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
下达拨付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审核资金绩
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N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新型储能应用
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申报;对辖区
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将初审
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
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N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N国家或省级储能示范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
次性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国家或省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确定,单个项目
最高奖励 500 万元。
第八条N2023 年投产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
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并网时间节点和放电量确定,给予投资主体不低
于 0.15 元/千瓦时的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元。
第四章N预算编制及资金下达
第九条 预算编制: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组织开展资金项目预申报
工作,根据预申报情况测算资金金额,编制资金预算,制定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入库:
(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下发年度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项目
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收集汇总
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能源
和重点项目局。申报企业应当按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提交到属
地能源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对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成立专
家组开展现场核查、竞争性评审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四)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
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入库项目,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结果,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项目库储备。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
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N资金下达:奖补金额和企业名单经集体审议报批、社
会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财政局按程序
下达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和拨付资金。县(区)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
及时将资金下达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