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3 年11 月25 日实施;2014 年9月第一次修订;
2020 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环境能
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
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
有权在交易所从事碳排放交易以及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
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
责,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可进行
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交
易所会员,参与碳排放交易。
第六条 会员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客户应委托综合类会员代理参与交易。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资格审核制度。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向交易
所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前
提下,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除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外,其他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企
业或组织申请成为自营类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
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