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
心”)配额托管业务的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
托管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配额管理企业与托
管机构开展的配额托管业务。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托管机构,是指经申请备案,由交易中心认证相关资
质,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代为持有委托方的碳资产,以自身名义
对委托方所托管的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四条配额(HBEA),是指由湖北省发改委按照配额管理企
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在注册登记系统内发放给企业的碳排放权指
标。
第五条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国家发改委备案签
发,可以抵销配额用于控排企业履约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实施细
则中除有特殊说明外,CCER 均指符合湖北省履约条件,在湖北省境
内,配额管理企业核查边界外产生的 CCER。
第三章 托管机构资质认证
第六条凡承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和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实施细则所
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认证的
托管机构。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二) 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1 人(含)以上拥有湖北碳交易
员从业资格证;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
路、专业人员;
(五) 具备健全的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并具有完备
的财务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结算制度及风险控
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