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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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目标
责任
(一)
目标责任
落实
1.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
%
≥20
2.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
建立
3.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开展
生态
安全
(二)
环境质量
改善
4.
PM2.5 浓度
μg/m3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
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
续下降
5.
水环境质量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
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
续提高
县城污水处理率
≥95
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
100
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
100
(三)
生态质量
提升
6.
区域生态保护监管
生态质量指数(EQI)
-
△EQI>-1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
题整改率
%
100
生物多样性调查
-
开展
7.
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森林覆盖率*
%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四)
生态环境风
险防范
8.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3
9.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
有效保障
10.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
-
有效开展
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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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生态
经济
(五)
节能减排降
碳增效
12.
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
辆比例
%
≥80
(六)
资源节约
集约
13.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
任务
14.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
任务
15.
农膜回收率*
%
≥85
1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生态
文化
(七)
全民共建
共享
17.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90
18.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100
生态
文明
制度
(八)
体制机制
保障
19.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100
参考性指标
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
%
中西部地级及以上
市市辖区、东部地区:
≥60;
中西部其他地区、东北
地区:≥30
2.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
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
续提高
3.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
%
持续下降
4.
河湖岸线保护率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
任务
5.
规模以下畜禽粪污集中收运利用体系
-
建立
6.
耕地土壤有机质含
g/kg
注:若申报地区不涉及“*”指标,则不纳入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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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说 明
建设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旨在
对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强化约束要求,遴选时要求全部达标;参
考性指标旨在引导创建地区推进相关工作,作为遴选时同等条件下
择优考虑的依据。
约束性指标
标 1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下级党政干部实
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
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
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县级行政区要对乡镇政府或乡镇党政领导干
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
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若对不同乡、镇、街道等考核内容不同,可取平均值。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生态文明相关考核分值
绩效考评总× 100%
数据来源:组织(人事)部门。
标 2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建立目标(一)开展责任目标责任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落实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4.PM2.5浓度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μg/m3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下降水环境质量(二)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环境质量县城污水处理率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改善续提高5.%≥95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100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100区域生态保护监管生态生态质量指数(EQI)-△EQI>-1100安全6.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开展题整改率%(三)生态质量生物多样性调查-提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7.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8.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四)9.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生态环境风-有效开展险防范10.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24—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五)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节能减排降12.辆比例%≥80碳增效生态1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经济%(六)1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资源节约任务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集约15.农膜回收率%任务%≥85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生态(七)17.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90全民共建%100文化共享18.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100生态(八)文明体制机制19.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制度保障中西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东部地区: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60;中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30参考性指标2.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3.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4.河湖岸线保护率5.规模以下畜禽粪污集中收运利用体系续提高%持续下降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建立6.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g/kg保持稳定或有所提高注:若申报地区不涉及“”指标,则不纳入评估范围。—25—指标说明建设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旨在对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强化约束要求,遴选时要求全部达标;参考性指标旨在引导创建地区推进相关工作,作为遴选时同等条件下择优考虑的依据。约束性指标指标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下级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县级行政区要对乡镇政府或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若对不同乡、镇、街道等考核内容不同,可取平均值。生态文明相关考核分值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绩效考评总分×100%数据来源:组织(人事)部门。指标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26—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严格追责。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生态环境、纪委监委等部门。指标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指标4PM2.5浓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悬浮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文件测算。注:持续下降指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5水环境质量(1)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比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要求创建地区基本消除劣Ⅴ类国控断面。注:原则上考核行政区域内国控断面达标情况,如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如无省控断面则考核市控断面。—27—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县城污水处理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县城范围内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县城范围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4月)。污水处理总量(吨)污水处理率=污水排放总量(吨)×100%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注:评估范围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县级市。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4)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应无返黑返臭情况,水体沿岸无明显的乱堆乱放垃圾等现象,无污水直排水体,水面无漂浮大量垃圾、藻类等;管护措施到位,建有长效管护机制,如有管护人员负责定期清理水面和岸边垃圾、维护有关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等。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完成整治的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数量(个)×100%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总数(个)—28—注: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为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并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数据来源:农村黑臭水体牵头治理部门。指标6区域生态保护监管(1)生态质量指数(EQI)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质量状况的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的综合反映。△EQI表示评估年生态质量指数与上一年生态质量指数的差值。执行《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参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对纳入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的生态破坏问题当年应完成整改的比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3)生物多样性调查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网络。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29—指标7生态系统保护修复(1)森林覆盖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森林面积指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面积之和。用地分类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调查监测要求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数据来源:林草部门。(2)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各主要草地类型的植被盖度与其所占面积比重的加权平均值。调查监测要求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数据来源:林草部门。注:①若创建地区无森林或草原,可不评估相应指标。②持续改善指连续三年持续改善。指标8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行政区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具体要求参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30—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指标9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应确保重点建设用地不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或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守住保障“住得安心”底线。重点建设用地是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每年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即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的,认定为实现“有效保障”,参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环办土壤函〔2023〕7号)执行。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指标10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传入定殖并对当地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创建地区要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工作,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创建地区已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并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开展生态系统恢复。—31—数据来源: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指标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常态化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事件信息、科学妥善处置事件、扎实做好事件调查评估。持续强化环境应急准备,推动重点河流和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园)一策一图”编制和落地见效、不断完善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部门地区联动、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培训。创建地区应确保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指标12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数所占的比例。数据来源:交通运输部门。指标1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水—32—资源量与基期相比的下降比例。其中,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工业增加值以2020年为不变价基期进行核算。工业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增加值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1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00%基期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指标1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灌入田间蓄积于土壤根系层中可供作物利用的水量与灌溉毛用水量的比值。应执行《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和每年度水利部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送成果通知相关要求。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指标15农膜回收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农膜回收量占使用量的比例。要求创建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农用薄膜符合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无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参照《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号)执行。农膜回收量(吨)农膜回收率=农膜使用量(吨)×100%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33—指标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吨)×100%当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吨)+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吨)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标17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居民对居住地的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居住生活环境情况、污水和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情况、公共厕所卫生条件、河流湖泊或附近海域环境状况、声环境质量、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满意程度。以省级或市级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无公开发布数据时,可参照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部门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开展调查。该指标值以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指标18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城镇建成区内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当年竣工绿色建筑面积占当年竣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城镇当年竣工绿色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城镇当年竣工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100%—34—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标19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依法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比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行政法规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4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7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等要求执行。实际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100%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企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数量×100%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参考性指标指标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村庄内无污水横流现象,无因生活污水形成的黑臭水体、黑水沟、黑水塘等,治理成效群众满意,则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处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3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量(个)行政村总数(个)注:①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②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省份呈分散居住的村落(如牧区)不纳入评估范围,其他区域山区分散居住的村落不纳入评估范围。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2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夜间声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次所占比率。执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原则上考核国控监测点位达标情况,如无国控监测点位则考核省控监测点位,如无省控监测点位则考核市控监测点位。参与考核的监测点位原则上应采用自动监测。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任务要求的,创建地区应完成任务目标,且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低于85%的应持续提高,高于85%(含)的应保持稳定或持续提高。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3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中,以填埋—36—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包括转移至行政区域外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占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和危险废物贮存削减量之和的比例。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当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吨)=当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吨)+截至上年末危险废物贮存量(吨)截至当年末危险废物贮存量(吨)×100%注:持续下降指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4河湖岸线保护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水利普查名录内(除无人区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加快推进重要江河湖泊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区和开发利用区,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确保重要江河湖泊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达到上级考核任务或管控目标。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参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执行。河湖岸线保护率=列入岸线保护区、保留区的岸段长度(公里)×100%河湖岸线总长度(公里)数据来源: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指标5规模以下畜禽粪污集中收运利用体系指标解释:指建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收集、转运、利用等管理体系,并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支持,有效实现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户粪污乱堆乱排等问题。若创建—37—地区不涉及散养密集区,可不评估该指标。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指标6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指标解释:指区域内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上一年度或时期保持稳定或有所提高。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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