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山”基地申请函;
(二)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说明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正式印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及
其批准实施文件。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
关,择优确定拟推荐地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及推荐文件,于每年 5 月底前上
报生态环境部,并指导推荐地区及时通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
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遴选命名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两山”基地的遴选工作,组织专家
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的地区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形
成遴选意见。
第十条 遴选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实施方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具备特色生态资源优势;
(三)“两山”转化案例具有典型性,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四)“两山”转化路径、机制及经验模式可复制、可推广、可
持续。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遴选意见按程序进行审议,形成拟命
名名单,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中国环境报对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