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推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城乡建设绿色低
碳试点片区的通知》(闽建科函〔2023〕96号)要求,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提供具有专业性、
可行性技术咨询,顺利推进试点片区建设。现对拟采购的服务内容进行市场调查,欢迎各潜在供应商根据项目内容
进行测算,并提供完成项目全部内容所需的条件和最高控制价。
(二)服务内容
1、三星级绿色建筑技术服务
(1)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根据试点片区实施方案要求,指导漳州市公安业务技术综合体2号楼-漳州“110”
研究发展中心(建筑面积7763.25㎡)通过设计阶段绿色建筑三星级预评价(向福建省海峡绿色建筑发展中心申
报)、竣工验收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包含设计方案优化、施工过程跟踪指导、设计阶段预评价、竣工验收
后向住建部提交标识申请、专家评审及申请材料梳理汇总等。
(2)检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前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检测,包括能效测评、环境噪声检测、室内噪声级检
测、空气声隔声检测、楼板撞击声隔声检测、采光系数、道路照明、室内照明检测、室内温湿度检测等(具体检测
内容以项目实际为准)各项物理性能,同时开展绿色建筑验收查验,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2、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服务
对漳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大楼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开展技术咨询和施工过程指导,开展现场
核验勘察,重点核查用能设备、能耗计量、用能管理等情况,复核节能诊断报告编制情况,初步确定节能改造技术
措施和改造目标,核查节能改造技术可行性,评估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出具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率)预测评报
告。
3、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服务
根据试点片区实施方案,为漳州市公安业务技术综合体7号楼-综合楼项目(建筑面积4471.95㎡)提供实施
方案编制、增量成本概算、施工阶段过程指导、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测、申报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等技术服务。
(1)设计阶段预评价。编制超低能耗建筑实施方案及增量成本概算书。向第三方超低能耗建筑测评机构申请
超低能耗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取得超低能耗建筑设计阶段评价证书。
(2)施工过程跟踪指导。超低能耗建筑施工技术交底,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完成材料选用,指导施工单
位做好超低能耗建筑隐蔽工程过程资料收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3)运营阶段评价。针对超低能耗建筑相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测,并向第三方超低能耗建筑测评机构申请超低
能耗建筑运营阶段评价(含向第三方超低能耗建筑测评机构支付评审费),取得超低能耗建筑运营阶段评价证书。
4、太阳能建筑应用技术服务
根据省厅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试点片区太阳能建筑应用要求,审核漳龙总部经济大楼“光储充放”项目、芝山
新村新能源综合驿站光存储新项目的屋顶光伏项目方案、发电玻璃等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方案,复核光伏总装
机容量及可实施性,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满足试点片区要求。
5、碳排放监测技术服务
(1)平台建设软件碳排放模块。依托市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开展漳州市主城区碳排放信息模块的建设
工作,实现数据传输共享。在市平台能耗监测的基础上开发碳排放模块,包含模块需求调研、分析、设计、开发和
测试、调试、数据对接、运维等。
(2)碳排放测算。进行漳州市主城区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测算,分析碳排放总量、强度等情况,形成《漳州
主城区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测算报告》《漳州主城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试点总结报告》,主要内容有:①工作
调研:收集漳州市主城区用电量、液化石油气用量、柴油用量、汽油用量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情况、具有代表性的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用能情况和建筑面积,以及道路路灯、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用能情况。至少开展8次调
研。②碳排放测算报告:在漳州市主城区能源资源消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情况调研基础上,自上而下测算漳州主
城区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在抽样调研的基础上,测算各类建筑、基础设施碳排放强度,结合漳州市主城区建筑
面积,进一步推算碳排放情况,验证自上而下测算结果;分析漳州市主城区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总量、强度等情
况,对比全国或者省内碳排放强度数据。③子项目碳排放测算:对绿色建筑、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
筑等项目进行调研,计算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碳排放。编制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公共建筑节能
改造3个项目的《碳排放测算报告》。
(三)服务期限及资金:三年,采购项目预算合计179万元。
(四)提交报价资料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
1、提交报价资料截止时间:2024年2月19日17 :30 前
2、递交方式:邮寄或现场递交
3、提交地点:
请在提交报价资料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扫描件和快递单号截图(采用邮寄方式的)发送至邮
箱:fjxyxgc@126.com,并将原件同步邮寄或现场递交至福建兴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
区水仙大街1号华港温泉公寓8栋302,联系人:小刘,联系电话:0596-2955658),以原件扫描件接收日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