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制度中国石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称碳排放评价管理办法编制度号JZGSH-B0913-22-047-2021-1版制度本1部主办门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发展计划部、油田事能源环境管理/绿色低碳会签业部、炼油事业部、所属业务类别部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下位制度制定管理售事业部监督检查者解释权归属相关企业制定执行类制度部审核门企改和法律部制定目的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签日期发2021年5月27日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生日期效印发之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碳排放评价工作制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化碳排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总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涉及的相关制度废止说明/—1—1总则1.1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碳排放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1.3规范内容界定1.3.1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中国石化投资管理办法》中所列的一类、二类、三类境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1.3.2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依据国家碳排放管理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碳排放量,分析评价碳排放强度水平及碳排放造成的经济影响,提出碳减排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4管理原则1.4.1坚持科学客观原则,准确反映项目碳排放实际情况1.4.2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评价项目碳排放水平。1.4.3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原则,推动高质量发展。2组织管理与职责2.1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是中国石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碳排放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2.1.1负责制定、修订中国石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管理规章制度。2.1.2负责审查一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碳排放评价内容。2.1.3对中国石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2发展计划部主要职责:2.2.1负责督促企业在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编写碳排放评价内容。2.2.2批复一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碳排放评价的专项审查作为前置环节。2.3事业部、石油工程公司、炼化工程集团主要职责2.3.1负责审查二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碳排放评价内容。2.3.2批复二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碳排放评价的专项审查作为前置环节。2.3.3负责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4所属企业(事业部/石油工程公司/炼化工程公司所属企业)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3—2.4.1优选咨询设计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碳排放评价内容。2.4.2对一类、二类项目碳排放评价组织预审,对碳排放评价质量负责。2.4.3负责审查三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碳排放评价内容。2.4.4批复三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碳排放评价的专项审查作为前置环节。2.4.5在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过程中,落实碳排放评价审查意见要求。2.4.6按季度向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报送碳排放评价审查实施情况。2.5其他直属单位(新星石油公司、石化机械公司等)主要职责:2.5.1优选咨询设计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碳排放评价内容。2.5.2对一类项目碳排放评价组织预审,对碳排放评价质量负责。2.5.3负责审查二类、三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碳排放评价内容。2.5.4批复二类、三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碳排放评价的专项审查作为前置环节。—4—2.5.5在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过程中,落实碳排放评价审查意见要求。2.5.6按季度向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报送碳排放评价审查实施情况。3管理内容及要求3.1项目管理分类3.1.1年度排放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度碳排放增量计算,下同)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碳排放评价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审查。3.1.2年度排放不满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计算、写明碳排放增量,不再进行碳排放水平、经济性评估等分析评价。3.2碳排放评价编写要求碳排放评价应包括编制依据、项目碳排放量计算、碳排放水平分析和经济性评估、碳减排措施及效果分析、结论等。3.2.1编制依据3.2.1.1国家相关碳排放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3.2.1.2相关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相关行业指南详见附件5.1。3.2.1.3国家及各省市碳配额分配方案,碳交易市场行情。3.2.1.4项目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5—3.2.2碳排放情况3.2.2.1碳排放源情况预估建设项目核算边界内相关生产设施和场所导致产生碳排放的化石燃料消耗量、火炬燃烧气体量、原材料使用量、工业废水处理量、净外购电量、净外购热量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碳排放源情况进行说明),分析确定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碳排放类型及排放种类。碳排放源识别详见附件5.2。3.2.2.2碳排放监测情况项目碳排放源活动数据获取及排放因子取值等碳排放监测情况说明。3.2.3碳排放计算3.2.3.1碳排放量计算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从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火炬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工业废水厌氧处理排放、净外购电力和热力排放等方面,计算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碳排放量(改、扩建项目需计算实施后碳排放增量)。3.2.3.2碳排放强度计算根据国家及所属省市碳排放管理规定,选取单位工业产值或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等指标,测算项目相应碳排放强度。3.2.4碳排放水平分析与同行业碳排放水平或本企业项目实施前碳排放强度进行—6—对比分析,评价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3.2.5碳排放经济性评估3.2.5.1碳交易企业项目效益测算(1)根据国家或省市最新颁布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计算项目碳排放配额,测算配额缺口或富余量。(2)按照市场上年度碳配额均价,对项目碳效益进行预测,纳入项目总体经济性分析评价。3.2.5.2暂未纳入碳交易市场企业项目效益测算年度排放达到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结合全国碳市场行情、未来价格走势以及碳排放抵消政策,对项目碳效益进行测算,纳入项目总体经济性分析评价。3.2.6碳减排措施建议及效果分析针对项目涉及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火炬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工业废水厌氧处理排放、净外购电力排放、净外购热力排放和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回收利用等环节,提出减少碳排放的措施建议,注重低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并对减碳效果和效益进行分析。3.2.7结论对项目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整体评价。3.3碳排放评价审查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事业部、专业公司、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内容及工作要求如下:—7—3.3.1碳排放评价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适用。3.3.2碳排放源识别是否完整,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计算取值是否规范,校核结果是否正确。3.3.3碳排放水平分析和经济性评估是否准确。3.3.4碳减排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3.3.5采用低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3.3.6出具碳排放评价审查意见。3.3.7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变更后项目碳排放总量超过审查批准意见碳排放量2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碳排放评价审查。4检查与监督4.1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会同事业部、专业公司,对企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审查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2对未按本办法实施碳排放评价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参照总部有关规定处理。5附件5.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参考表5.2建设项目碳排放源识别表—8—附件5.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参考表序号名称适用企业或业务1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油田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2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炼化告指南(试行)3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炼化告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自备电厂4设施(试行)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水泥生产5告指南(试行)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煤炭生产6告指南(试行)7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工业废水处理告指南(试行)注:1.建设项目碳排放量计算方法、活动数据获取、排放因子选取等,均应按照行业指南相关规定执行。2.未涉及的其他业务,请参考相应行业指南。—9—附件5.2建设项目碳排放源识别表排放类型温室气体种类化石燃料燃烧CO2CHN2OHFCsPFCsSF₆√火炬燃烧√√直接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工业废水处理排放√净外购电力√间接排放净外购热力√注:1.√表示该类排放源可能排放的主要温室气体,具体识别均应参考对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10—